一、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1.财政部发布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5]第27号)
2.北京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印发<本市实施的国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京政法制秘字[2004]26号)
二、行政许可的审批条件:
1.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5.机构的设立依法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三、法定实施主体: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四、行政许可的承办部门: 北京市房山区燕山财政分局会计科
五、行政许可的期限: 30个工作日
六、行政许可的收费依据和标准: 本行政许可项目不收费
七、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设立代理记账机构或代理记账营业项目申请表》(原件)
2、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原件)
3、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4、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原件)
5、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原件)
7、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原件)
8、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或者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9、《授权委托书》(原件)
10、提交材料需用A4纸正式打印或复印
八、联系电话:693461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