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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北京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为加强和规范排污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和《北京市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市财政局京财经一[2003]1309号),结合北京市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目标与对策的要求和市政府控制大气污染阶段性措施任务,以及北京市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项目申报指南。
    排污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全部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该专项资金作为政府引导性资金,遵循量入为出、择优支持、保证重点、专款专用的使用原则,通过拨款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吸引并鼓励企事业单位、金融机构、民间资本等社会各界多渠道对环境保护的资金投入。 

    一、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的项目应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和《北京市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市财政局京财经一[2003]1309号)中关于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有关规定;
    2、凡列入国家或者北京市环境保护十五计划及其专项规划、市政府60件实事和折子工程、市政府控制大气污染阶段性措施任务、北京市环境保护污染防治目标与对策的要求的环境保护项目,均可提出项目申请;
    3、申报的项目应符合财政资金的支持方向。项目实施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量,经过可行性论证及环境影响评价,具有较好的环境效益和一定的经济效益;
    4、申报单位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近三年依法足额缴纳排污费,经营状况没有出现连续亏损,项目前期工作基础较好,自筹资金达到该项目投资总额60%以上,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不支持属于新建企业“三同时”范围的污染治理项目,城市污水处理厂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认为对社会或自然环境有明显不良影响的项目,以及与污染防治无关的绿化、环境卫生等项目。

    二、2004年重点支持的项目

    1、重点污染源治理项目。主要包括为实现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阶段性目标而开展的重点污染治理项目;国家划定的二氧化硫控制区范围内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污染治理项目;北京市规划市区范围内以及远郊区县重点卫星城内的尘污染、噪声污染防治项目;北京市260家重点污染监控单位实施的以削减其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为目标的治理项目;以及畜禽养殖业的规模化养殖场污染治理项目;
    2、重点区域污染防治项目。主要指列入市政府当年改造重点地区计划的大气、水、固(液)体废物、粉尘、噪声污染综合整治项目,以及水源保护区、地表水重点流域的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项目和生态保护项目;
    3、污染防治新技术示范项目。主要包括脱硫、脱氮、除尘、污水处理及回用、固(液)体废物处置、隔声降噪等污染防治领域新技术、新工艺的示范、推广项目,循环经济示范项目、生态工业园区示范项目,冶金、化工、电力、建材等重点污染行业的清洁生产示范项目;
    4、调整搬迁项目。主要指北京市规划市区范围内为解决污染扰民问题,市政府限期实施关、停、并、转、迁的工业企业,调整搬迁后实施清除环境污染的治理项目;
    5、污染源监测项目。主要指污染源在线监测及联网项目,对污染源进行的监督性监测项目;
    6、北京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重点污染防治项目;
    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和区、县财政部门重点申报其中的列入260家重点污染监控单位范围的区属单位实施的污染源治理项目以及区级污染源监督性监测项目。

    三、资金补助方式

    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的方式安排使用。申请拨款补助的项目,补助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40%;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贴息金额按贷款有效期内发生贷款的实际利息计算。项目申请单位应以自筹资金为主,对符合财政资金支持方向的项目,可适度申请财政拨款补助或者申请贷款贴息。

    四、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程序: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以项目形式分级申报。凡符合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条件的项目组织实施单位或者承担单位,均可采取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或者网上直接申报等方式向市环保局申报(市环保局网站www.bjepb.gov.cn;单位地址:海淀区车公庄西路十四号,邮编:100044)。区县单位申报项目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市对区县专项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材料要求:申报材料分为初审材料和复审材料。

    1、初审材料为项目申报单位和申报项目的基本情况。申报单位可通过首都之窗www.beijing.gov.cn登陆市财政局网站,下载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的项目文本和报表格式。
     2、复审材料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资金的正式文件。附件为每个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和项目筹措资金情况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项目目的、治理方案或者技术路线、总投资概算、申请补助金额或者贷款贴息金额、资金使用方向、实施保障措施、预期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等。

    五、项目评审和实施

    (一)项目评审程序

    1、形式审查:申请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由市环保局设立项目审查委员会对项目申报条件、材料完整性和真实性等进行形式审查, 
    2、项目评审: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评审论证,按照项目的轻重缓急及专家评审结果排序,纳入市级预算项目库管理。
    3、下达预算:对通过项目论证进入实施阶段的项目,由市财政局根据财力状况下达资金预算,按照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资金。
    4、受理公告: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定期在网站上对通过形式审查并纳入市级项目库管理的项目予以公告。

    (二)项目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

    1、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收到预算安排的项目补助资金后,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尽快组织项目的实施。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财务规章制度和招投标管理的规定,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项目经费。财政补助资金应与项目其他来源资金统筹安排使用,单独设帐核算,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
    2、项目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市环保局要对项目实施过程及完成结果进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市财政局要对资金的专款专用及其他配套资金的到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环保局要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检查治理技术方案的实施以及污染物总量削减措施的执行情况,项目完成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

    六、国家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项目申报

    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根据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负责从市级项目库中筛选项目,向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申报本市申请使用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项目,并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中央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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